TAGS標簽: 城市供水條例 |
第九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并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二次供水設備www.suryaasia.com
第十一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劃定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經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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